邢台市人民医院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邢人医党【2012】5 号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和省、市纪委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科股级干部均纳入报告范围。
二、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三、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以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四、报告程序及方法
1、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事项。
2、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天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3、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干部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由医院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人事科转交。科股级干部向人事科报告。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时,医院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人事科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5、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人事科或组织部请示。
6、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人事科应当督促其报告。
7、人事科、纪检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8、人事科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室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9、纪检室、人事科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室、人事科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10、纪检室、人事科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责任追究
1、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2、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3、本规定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三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