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八项规定

2010-07-19 点击量:7553    设置字体大小: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现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八项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关医院改革和发展重大事项、重要干部的任免、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三、严格财经纪律,规范现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医院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任内审计和离任审计。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轮岗工作。

四、医院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访问不得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赞助或邀请。因工作需要的非学术性出访,一般一年不超过一次。领导干部出国(境)访问事宜必需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在工程承包和仪器设备、建筑材料、药品等采购及重大项目经营活动中,不准个人私下会晤客商,不准泄露应予保密的工作情况和信息,不准收受佣金、回扣等各种好处。对病员或家属馈赠的“红包”应一律当场拒绝,确难以拒绝的,必须在一周之内交到医院纪委。收受的礼品、礼金按照《关于干部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实施细则》办理。

六、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报告内容为: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住房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本人持有或申办因私护照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及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报告人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向党委书记或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报告。

七、医院副处级以上干部执行关于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两不准”的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本医院范围内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作为医药厂商代表推销药品。凡有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八、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造成医院重大经济损失的;医院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医院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医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医院领导干部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致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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